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內容
主旨:檢送「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乙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安全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林能白〔註〕:本函附件項次四之三,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異號令修正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註:本執行程序業經本會9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900165330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