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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25c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智力遊戲可否申請智慧財產權一事,本局回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智力遊戲可否申請智慧財產權一事,本局回復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智力遊戲之文案、說明書、角色造型及外觀設計等視覺呈現,倘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或「美術著作」。

(二) 依本法第10條規定,我國對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倘符合前揭2要件,即享有著作權,毋須登記及註冊。惟為避免後續發生侵權糾紛,仍建議貴公司保留創作過程及與權利相關證明文件,作為日後證明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三) 又所詢貴公司另有獲授權自中國大陸進口桌遊至我國販售而可如何處理他人於網路上販售水貨(即在國外屬合法之商品)一事,查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除有符合本法第87條之1例外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仍被視為「非合法重製物」而構成著作權侵害,而須就輸入行為負民事責任,後續再於我國境內為轉售等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倘貴公司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本於專屬授權被授權範圍內就前述侵權行為依法提出告訴;另為迅速起見,貴公司如發現網路平台有販賣前述桌遊之情事,依本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定有「通知/取下」機制,貴公司可通知網路拍賣平台業者取下其平台上拍賣資訊,以保障貴公司之權益。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之相關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專利部分:

(一) 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等三種,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二) 因此,如僅為單純之遊戲方法,其係為利用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技能、運氣、感情、偶然性或精神性等之無關自然法則之人為遊戲規則,且亦無涉及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之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並不符合專利之定義。

(三) 貴公司如係申請單純之遊戲方法,並不符合專利定義,但如是對於物品之製作方法或結構改良則可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或是對於遊戲積木之外觀造型或圖案可申請設計專利保護。

(四) 有關物品是否屬於可申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項目,請參考本局「認識專利」,與「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二章「何謂發明」中相關說明及例示,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二章「何謂設計」之相關說明,以及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一章形式審查第2節「新型之定義」中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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