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16b
要旨
一、詩的創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會有侵害著…
令函要旨
一、詩的創作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慮,先予說明。
二、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之「引用」,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引用他人著作係供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辨,同時具有合理之關聯性,且係於合理範圍內(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並須依本法第64條明示出處;惟依來信所述貴處於專書內頁引用詩人余光中之全篇詩作,由於引用之部分似與上述合理「引用」之規定有別,恐不符合本條之合理使用,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建議貴單位可向出版其作品之出版社或其他管道洽詢著作財產權人資訊)之同意或授權。 (本局113年3月5日電子郵件1130305參照)。
三、又註明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本法第64條參照),故如利用行為不符合理使用規定,縱註明出處,亦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補充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