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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高爾夫球場對於球員進場增加收費之項目應課徵娛樂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六3高爾夫球場對於球員進場增加收費之項目應課徵娛樂稅

函釋全文

高爾夫球場對於球員進場增加收費之項目,如比賽基金、公開賽基金、捐贈基金等,均屬娛樂之代價,應課徵娛樂稅及營業稅,至於高爾夫協會基金及桿弟獎助金為代收代付性質,應免徵娛樂稅及營業稅,但如超額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部分及球場分配桿弟獎助部分,亦屬娛樂之代價,應併為課稅。(財政部74/09/13台財稅第21988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6 章節:第1章 總則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8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3高爾夫球場對於球員進場增加收費之項目應課徵娛樂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發布,要旨:六3高爾夫球場對於球員進場增加收費之項目應課徵娛樂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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