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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前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之重大工程,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有關事項
要旨
公告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前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之重大工程,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有關事項
要旨
公告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前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之重大工程,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有關事項
主旨
茲公告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前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之重大工程 (以下簡稱BOT) ,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有關事項。
依據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
二、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一、查依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第○二二一六四八號公告,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勞,係採不溯既往原則,又依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已辦理招標及履約之重大工程,不受上開公告規定之影響。故經政府單位核准之BOT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 (日曆天) 且興建工程計畫係依當時外勞政策考量勞動力之使用者,如BOT之得標業者,其與政府單位簽訂BOT合約之時間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從事營造業工作。
二、BOT之得標業者,應檢附工程合約及相關證明工程計畫擬訂係依當時外勞政策考量勞動力使用等文件並以BOT合約所載之工程總金額及工期為計算基準,按當時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規定之人力費率及核配比例核算得聘僱外勞人數上限,統籌分配於BOT內之各項工程,並應將分配結果報本會核備。
三、BOT合約內之各項工程得標營造商,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時,本會按BOT之得標業者送本會核備之分配結果,核發招募許可,不再依工程經費法個別計算。
四、就業安定費之繳納依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勞職外字第○九一○二○○三三九號公告規定,一律調整為每人每月新台幣三、○○○元。
五、另有關BOT合約內之各項工程得標營造商申請招募外籍勞工之簽證程序,依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一四八二六號公告辦理。
六、其他申請聘僱手續及有關許可、管理事項,悉依「就業服務法」、「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及本會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七、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