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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上述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上述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

要旨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上述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

主旨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日生效。

依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一、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並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有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本部與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之項目如附表。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及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時,可依附表所列項目免予檢附該項文件,惟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或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俾利審查。

三、本部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6776 號公告,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6776 號公告,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20520144 號公告,自 113 年 1 月 4 日停止適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