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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連續2天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間隔6天再驗尿,是否可能呈現安非他命268ng/mL,甲基安非他命3,818ng/mL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連續2天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間隔6天再驗尿,是否可能呈現安非他命268ng/mL,甲基安非他命3,818ng/mL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1143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59-160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連續 2 天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間隔 6 天再驗尿,是否可能呈現安非他命 268 ng/mL,甲基安非他命 3,818 ng/mL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7 年 11 月 11 日 97 中分鎮刑振 97 上易 1976 字第 15283 號函。
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述,口服甲基安非他命後快速吸收,約有施用劑量之 70% 在 24 小時內經尿液排出,其中約 43% 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5% 為安非他命。另依據 Oyler 等人(2002 年)於 Clinical Chemistry 發表之文獻,針對 8 名受試者以口服 10 毫克單一劑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於尿液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大於閾值(500 ng/mL )、安非他命濃度大於閾值(200 ng/mL ),判定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其陽性反應之最大時限範圍為施用後 22 至 66 小時;如持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其陽性反應之最大時限範圍為施用後 27 至 92 小時。而 Richard 等人(1986 年)於 NIDA Research monograph 73發表之文獻指出,口服單一劑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其尿液中可檢出原態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限超過 23 小時。且尿液中之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示之前曾施用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一般介於 24 至 48 小時之間。
三、若施用者於 97 年 5 月 29 日尿液檢驗結果安非他命濃度 672 ng/mL 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濃度 11,502 ng/mL 陽性反應,復於 97 年 6 月 4 日採驗尿液檢驗結果安非他命濃度 268ng/mL 陰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濃度 3,818 ng/mL 陽性反應,顯示此二次之尿液檢體採樣前,曾施用含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或可代謝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惟此二次尿液檢體採樣時間相隔約 6天,一般而言,係同一次施用行為所致之可能性較低。
四、文獻有關之報告,因研究對象、施用劑量、實驗條件、或研究角度等不同,結果及呈現方式亦不同,故參考文獻之資料,仍須依個案做研判。本案倘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尿液檢驗結果等,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