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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依兩份尿液檢驗報告,是否可推認行為人係一次或二次施用海洛因毒品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依兩份尿液檢驗報告,是否可推認行為人係一次或二次施用海洛因毒品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7000971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130-131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依兩份尿液檢驗報告,是否可推認行為人係一次或二次施用海洛因毒品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97 年 9 月 24 日雄院高刑恕 97 年度審訴字第 3432 號第44204 號函。

二、依據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載,施用海洛因 24 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 80﹪ 經由尿液排出,其主要代謝物為嗎啡共軛物 Morphine-3- glucuronide ,5 至 7﹪為嗎啡,但由於海洛因毒品中常含有 6- 乙醯可待因雜質成分,該成分可代謝成可待因或其共軛物,故施用該毒品後一段時間內,於尿液可能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來函附件 1 及附件 2 之尿液檢驗報告影本,顯示該尿液檢體關係人於第一次尿液採樣前曾經施用海洛因、嗎啡、可待因或可代謝為嗎啡、可待因成分之藥物。另依據 Taracha 等人 2005 年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文獻,分別就海洛因之吸入及注射方式,以免疫學方法分析尿中鴉片成分,48-72 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8,931 ng/mL 及 5,484 ng/mL, 72-96 小時檢出濃度平均值為 3,393 ng/mL 及 1,738 ng/mL,惟其可檢出濃度與施用劑量、服用頻率、肝腎功能、喝水多寡、排尿量、個人體質、代謝狀況及施用後之採樣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因此,單就檢驗報告資料,並無法推斷尿液檢體關係人於第一及第二次尿液採樣期間有另行施用海洛因毒品。

四、另關於尿液可否進行 DNA 檢驗、採集時限及保存環境等問題,請逕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

五、本案倘仍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尿液檢驗結果等,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6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貴院函詢依兩份尿液檢驗報告,是否可推認行為人係一次或二次施用海洛因毒品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貴院函詢依兩份尿液檢驗報告,是否可推認行為人係一次或二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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