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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附件所載之藥物,是否可能檢驗出如檢驗報告中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署函詢附件所載之藥物,是否可能檢驗出如檢驗報告中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60002760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8年5月)第 96-97 頁主 旨:貴署函詢附件所載之藥物,是否可能檢驗出如檢驗報告中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96 年 3 月 6 日南檢朝和 96 毒偵 105 字第 16241 號函。
二、來函附件所載之晟德甘草止咳水,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物許可證資料,內有 Opium Tincture 成分含有嗎啡及可待因。依據 Liu 等人研究(如附件),4 位受試者服用前述廠牌之藥水後,最高單次服用 20 毫升藥水或連續二天每天三次每次服用 15 毫升藥水,尿液中嗎啡在超過 300 ng/mL(陽性閾值)條件時,其濃度為可待因之三倍以下,且嗎啡濃度不致超過 4,000 ng/mL;而施用海洛因者,尿液中嗎啡濃度則為可待因之三倍以上。故施用晟德甘草止咳水藥品期間內,採集尿液檢體檢驗,有可能如來函所附檢驗報告結果,可待因、嗎啡尿中濃度值為 941、2,381ng/mL。
三、施用含鴉片類藥品或海洛因毒品後,其尿液均可檢出嗎啡及可待因,其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時間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且服用藥品時間及採驗尿液時間之先後順序,亦為衡量用藥及尿液檢驗結果是否相關之重要因素。本案若有疑義,建請檢附當事人之用藥相關資料、尿液採驗時間及檢驗結果等資料,逕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一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