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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函詢有關MDMA、大麻及K他命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MDMA、大麻及K他命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4000162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183-186 頁主  旨:貴院函詢有關 MDMA 、大麻及 K 他命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 94 年 2 月 15 日雄院貴刑亨 93 訴 298 字第 06337號函辦理。

二、MDMA 及大麻目前係屬無醫療用途之第二級毒品。K 他命目前列屬第三級毒品,但合法醫療使用則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合法使用者需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醫師、牙醫師診斷後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始可調劑使用,如非法使用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三級毒品,先予敘明。

三、有關 MDMA 、大麻及 K 他命對人體作用、一般施用劑量及次數、施用劑量多寡之影響因素、產生危害或致死劑量等分述如下:

(一)MDMA 俗稱搖頭丸,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出版之「物質濫用」、Ellenhorn’s Medical Toxicology 第二版、Drugs ofAbuse(A. J. Giannini 著)及 Meyler’s Side Effects of Dr-ugs 第十三版等文獻指出,其屬中樞神經興奮劑,施用後會有欣快感、多話、情緒及活動力亢進的行為特徵,重覆使用並會產生耐受性、依賴性以及強迫使用等作用,會因使用劑量、個體差異,而有不同程度之作用產生。依據 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Poisons 第三版記載,MDMA 通常使用劑量為 80-200 mg,最常使用劑量在 100-150 mg 之間。依文獻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之記述:過量可能導致幻覺、體溫過高、低血糖、橫紋肌溶解及恐慌症,甚至可能在停藥後仍有持續的精神行為異常表現。

(二)大麻主成分為 Tetrahydrocannabinol(THC),依據 Clarke’s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 第三版記載,THC 因位於植株不同部位而含量有所不同,甚至可高達 12%。口服或煙吸入 THC 達5-20 mg 會有鎮靜、欣快、幻覺等作用產生,若經常施用會使其於體內之排除半衰期縮短,致使使用頻率增加。過量可能導致精神症狀之產生、震顫、多重器官病變。長期使用會使其肺癌罹患率增加、產生無動機症候群、精神病變、免疫功能下降。

(三)K 他命為 Ketamine 之俗稱,屬中樞神經抑制劑,醫療上用為短效型麻醉劑。施用會會有幻覺、妄想、無理性的行為及意識、視力模糊等症狀,另可使人產生與現實環境分離的感覺,其不良反應包括心搏過速、血壓上升、震顫、肌肉緊張而呈強直性,並可產生噁心、嘔吐、視覺模糊、影像扭曲、暫發性失憶症等現象。其誘導麻醉之劑量如以靜脈注射方式給藥約為 1-4.5 mg/kg,如以肌肉注射方式給藥則約為 6.5-13 mg/kg 。非法使用有別於合法使用者之劑量,一般濫用者吸入劑量為 15-200 mg,肌肉注射 25-125 mg,口服則為 75-300 mg,長期使用會產生耐藥性及心理依賴性,造成劑量增加及強迫性使用。致死劑量文獻並無確切之記載,但曾有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 Ketamine 900-1,000 mg 而致死的案例發生。

(四)前述施用劑量及致死劑量會隨個人體質差異、施用方式而有不同,一般而言口服所需之劑量較吸入或注射為高;久用成癮者因耐藥性產生,更可使其每日須施用之劑量及其致死劑量增加。施用藥物後產生之症狀或作用程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及個人體質與代謝情形等因素有關,文獻係一般性供參考之原則,仍可能存在個案之差異。

四、一般坊間所查獲之毒品,其純度不一、態樣相當多變,可能為膠囊、錠劑、丸劑或粉劑,每一種態樣甚或同一態樣每一顆藥劑之含量及純度可能均不相同。惟依一般含量及純度推估,每 2-3 天施用 1-2顆 MDMA 或 2-3 支大麻煙為不致死之可能用量。

五、依所附之鑑驗通知書第一項之(一)所述,89 顆含 Ketamine 之膠囊淨重 24g,平均一顆膠囊約重 270mg,並依該通知書第四項所述平均純度為 32.9﹪ ,估算每顆膠囊所含 Ketamine 約 88.8 mg。若依敘述每次施用 20-30 顆,即口服劑量高至 1,776-2,664mg,為一般濫用者施用量之 8-23 倍,亦為前述致死案例施用劑量之 2-3 倍;

若施用如此高量而未致死或中毒,表示該吸食者可能已成癮,對該藥物產生高度耐藥性,其施用頻率較不可能2-3 日方使用一次。

六、非法施用毒品之方式及用藥組合,並無固定模式,不同吸毒族群及不同毒品種類,可能有不同的施用方式及組合,其組合方式或為口耳相傳,並無學理依據。惟多重藥物混用,因效果及劑量不易拿捏,可能導致其中毒機率增高,且就醫後解毒不易。

七、合法 K 他命需持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藥品許可證方可購買,若非持有相關證照而進行買賣之行為係屬非法之毒品交易,故有關第三級毒品 K 他命之約略市價,建請洽詢警政主管機關。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34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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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貴院函詢有關MDMA、大麻及K他命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由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貴院函詢有關MDMA、大麻及K他命等相關問題乙案,復如說明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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