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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詢有關海洛因、安非他命之最低致死劑量與保存期限等相關問題,復請查照。
要旨
承詢有關海洛因、安非他命之最低致死劑量與保存期限等相關問題,復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102579 號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228-229 頁主 旨:承詢有關海洛因、安非他命之最低致死劑量與保存期限等相關問題,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院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中院洋刑 90 訴 1963 字第 4200 號函辦理。
二、據文獻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Drugs 第二版記述:一般人之海洛因與安非他命之最低致死劑量皆為 200 毫克(即 0.2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最低致死劑量為 1 公克,若單次使用超過該等劑量即有致命之可能性;長期施用成癮者對該等藥物產生耐藥性,其程度因個人體質、使用頻率與接觸時間長短而異,可使最低致死劑量增加數倍甚至十倍以上。
三、人體每日可耐受之最大劑量,受當日使用次數、每次使用劑量、使用密集度及個人耐藥性等因素影響,依個案而異。密集使用可能因代謝不及造成體內囤積而使耐受量下降;單次大量使用則易因過量而中毒。
四、臺灣氣候溫熱潮濕易導致海洛因降解,然其降解物單乙醯基嗎啡與嗎啡仍具有藥效及成癮性,嗎啡則具有相當良好的安定性,故不宜僅以海洛因的保存期限來衡量其效用;至於安非他命,若呈鹼基(freebase)形態,於室溫會緩慢揮發,呈鹽類(salt)形態則具有相當高的安定度;然各樣品之保存期限仍需視樣品之純雜質種類與水份含量暨包裝形式及貯存狀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