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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法律決字第 103035028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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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3.03.06
民法第 589、613、614 條規定參照,鑒於倉庫契約如何成立民法債編並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民法寄託規定,即因寄託物交付而成立,而無須有何方式,故倉庫契約為要物契約、
不要式契約
,而此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倉庫營業人,一方為寄託人,又寄託人係指交付寄託物與倉庫營業人之人,此處「交付」係指移轉寄託物之占有,從而,倉庫契約寄託人即為貨物占有人,乃與倉庫營業人成立契約而應支付報酬之人
函
(58)台函民決字第 64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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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58.09.11
身分保證書不失為證明債權之一種文件;民法上之保證為諾成及
不要式契約
;保證債務之成立及已否清償,不以依法追償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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