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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5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303502900 號
發文 113.03.04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法定義務履行期限,如有未依限報送主管機關情形,即符合同條第 6 項規定之客觀處罰要件,尚無得先予展延其期限之規定,惟仍得注意具體個案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等情形併予審酌
法律字第 10703513360 號
發文 107.09.06
行政罰法第 1、7、2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法律字第 10100106700 號
發文 101.12.10
行政罰法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等規定參照,如對所有權人處罰而所有權人為多數時,因各所有權人均負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自得分別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權人處罰,惟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故各所有權人是否均應處罰,仍應視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責任要件等相關因素為裁量認定
法律字第 10103110070 號
發文 101.11.28
行政罰法第 7 條係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即行政罰裁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條第 4 項吊扣汽車牌照仍有該法第 7 條適用,同條例第 85 條第 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其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1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相符
法律決字第 0999047454 號
發文 99.11.18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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