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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53)台令刑(二)字第 41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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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53.08.11
查同一案件,經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如經確定,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外,別無救濟之法。 (參照十九年院字第三一五號解釋) 本件所呈情形,依二十年院字第四七○號解釋,被害人死亡,其配偶與其他親屬得各自行使其告訴權,既再經有
告訴權人
之告訴,仍應繼續偵查,但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可以再起訴之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原因,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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