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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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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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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則
全部
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17及26條相關規定中,公私場所許可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許可證審查及發證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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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4.10.11
函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0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接獲通知後領取設置許可證;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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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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