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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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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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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則
全部
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76條,以及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
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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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7.02.05
函
一、依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
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檢具之試車計畫書,其試車日數不得超過90日,但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同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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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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