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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秘台廳少家三字第 09700155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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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7.08.21
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所定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許可,本質上係以嚴重病人為對象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嚴重病人如對該處分不服,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故有關「受處分人即為申請強制住院案件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爰受處分人之主體實應為地方主管機關」一節,
容有未洽
,相關通知書範例建議併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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