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六、對於業者從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工作,其回收項目如屬本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且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定期申報其營運統計報表。
查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 ),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屬依本 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 法及設施標準,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又「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規定:「事業產生或受託清除處理 之廢棄物屬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應依相關回收清 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之。」,故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已排除不 受該標準之規範。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