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致申馬署字第 26246 號預覽 ↗
發文 35.09.20
案奉行政院本年七月二十二日節京捌字第六三九六號指令本署電請核示日人產業處理疑義三點由內開「代電悉茲分別核示如下 (一) 日人產業移轉逾越規定限期無效法院對於逾期敵偽產業移轉判決給付自屬違法得由相對人依法攻擊之 (二) 日本投降後其任何機構之法定代理人即失去資格對外無行為能力 (三) 業已接收之日人私產無論已否經法院判決確定除依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得予查明發還原主者外不能由法院為強制執行或假執行而應另行報請政府轉向日本索賠償以上三點除分令司法行政部及賠償調查委員會外仰即知照」等因緣本省台陽汽船會社曾於民國卅一年十二月卅日依租賃契約將所有之第八號台陽丸引渡於南日本汽船會社使用收益該船於卅四年一月廿五日因船員縱火焚燬沉沒日本投降後南日本汽船會社於民國卅四年十二月八日允以高砂丸第十三號機帆船抵償經台北地方法院依台陽汽船會社之請求於卅五年四月廿三日判令給付並於五月四日由高雄地方法院就地強制執行各在案本署以是案之處理關係中央就處理日產所頒之一般法令之解釋與援用為慎重起見經列舉疑點 (一) 遵照規定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日人財產不得移轉若日人為被告台人為原告之訟案法院判令被告將財產交付原告是否合法 (二) 日本投降後凡日本之任何機構法定代理人人是否有法律行為能力及 (三) 判決確定前後法院對於已由政府接收之日人私產可否逕予執行或假執行抑應另行報請政府轉向日本索取賠償等三點電請行政院核示茲奉前因除關於本省日產移轉期限經本署規定以卅四年八月十五日為限並經電呈行政院核示在案外特電知照並轉飭所屬知照遇類似案件應即遵照院令核示各點妥慎處理以免糾紛而行符通案行政長官陳儀申 (馬) 署交技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