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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二人遣返過程雖未直接適用上開引渡條約第2條第1項規定而為引渡,然審酌我國外交現實,此程序均與引渡無異,僅無引渡之名義而已,實質上自應認定已等同於引渡。
司法院-訴願決定行政判決預覽 ↗
二、訴願人前以民國114年10月27日書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本院函詢防空法、引渡法及法務部72年2月21日法律字第1813號函等資訊,經本院刑事廳以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鑒於本案之案情較為複雜,且涉及刑事犯引渡等按排事宜,建議貴會協調各有關單位及陸發公司等儘速派員赴越交涉」等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於本案發生後即逃往大陸地區業經通緝,再經兩案司法互助引渡回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部分,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隨即逃往大陸地區,嗣經通緝,再經兩案司法互助引渡始返回臺灣地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隨即逃往大陸地區業經通緝,再經兩案司法互助引渡回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罪嫌重大,且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及殺人部分,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另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隨即逃往大陸地區,係經通緝,再經兩案司法互助引渡始返回臺灣地區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羈押菲律賓移民局收容所,直至95年由立法委員黃昭順向外交部書面質詢,外交部再書面傳訊至我國駐菲律賓經濟文化中心代表處,由代表處與菲律賓移民局協調引渡遣返回國事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聲請人2人於中國受到體制迫害,長期遭受打壓、勞動教養、行政拘留等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罰),如率遭強制出境、遣返或引渡回大陸,恐將遭受難以預料之酷刑或殘忍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重心均在美國,家屬亦在美國居住,僅因工作因素短暫來臺,則其離境返國後,顯有能力滯留海外,以保證金或保證書等方式代替,無法排除棄保不歸之可能性,並將難以透過司法互助方式引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⒉至辯護人於111年3月7日具狀表示「以刑事被告身分要求外國人民入境臺灣,接受我國刑事司法偵查、審判,涉及引渡,自應循引渡途徑而為,而非僅係送達傳票」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張阿明於38年間與張火山訂立「公業土地持分賣渡證書」、「土地買賣合約書」、「分管耕地引渡書」,其真意應係讓與「耕地租谷收取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者,本案認定是否羈押被告,本應就本案卷證資料及情狀加以審酌,被告所舉國內近期許多詐欺集團引渡回國案例,並非每位被告均交保候傳,被告稱渠等均皆保釋候傳云云,有所誤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被告有限制出境(海)之必要,而該會議尚非不得指派代理人或以視訊方式為之,且我國與美國並未簽訂引渡條約,若被告滯留美國不歸,將難以將之引渡回臺,故請惠予駁回本件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被告陳舜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遭通緝,經兩岸司法互助引渡回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被告犯罪之時間有密集之情形,且本案被害人多達168名,顯見被告與其他共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由於有積極管轄權,因此有引渡的制度。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二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被告辯稱伊自八十二年九月間偷渡前往大陸直至八十四年七月六日,因持用假護照及假台胞證,為中共公安人員查獲,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引渡回台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本案犯行,係屬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本案被告犯罪地點係於中國,與中國有相當之地緣關係,犯罪所得亦屬鉅額,犯後復係自中國引渡返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於105年12月13日經西班牙警方逮捕,於108年4月12日遭引渡至中國大陸,並經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人民幣4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第四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鑒於本案之案情較為複雜,且涉及刑事犯引渡等安排事宜,建議貴會協調各有關單位及陸發公司等儘速派員赴越交涉」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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