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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71)法律司字第 2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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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71.08.0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但書規定: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離婚依中華民國法律。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五、夫妻之一方以
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中者。來函所述情形,台端之夫若有重為結婚或與人同居或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及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並在繼續狀態中者,依照上開規定,台端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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