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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搬離住處後,至今不聞不問,經被告及兒子勸告仍拒絕與被告繼續同居,實則為原告惡意遺棄被告,被告對原告並無惡意遺棄,亦未虐待原告等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無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之情事,原告以被告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而訴請離婚,即難認有理,應予駁回。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八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當年離家是為了躲債,並非惡意遺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九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係惡意遺棄原告,且現仍在繼續狀態中,爰以被告惡意遺棄原告且在繼續狀態中及兩造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判決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0年度上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夫妻固負同居義務,但違背義務之一方,如未達於惡意遺棄之程度,他方不得據以請求離婚;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者,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夫妻同居義務之履行,為夫妻家庭和諧之基礎,如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復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主觀上有惡意遺棄他方之意思,即屬同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惡意遺棄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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