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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應繳新臺幣5億4,971萬6,745元空氣污染防制費,提出分期繳納申請,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5條規定疑義一案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應繳新 臺幣 5 億 4,971 萬 6,745 元空氣污染防制費,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硫氧化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應以1%含硫分進行校正,公式如下:S':檢測期間使用之燃料含硫分(%)同項第7款規定,硫氧化物季排放量,係依該季使用不同含硫分之燃料油進行計算,公式如下:空氣污染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X當季主產品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XSS:使用之燃料含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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