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規
判決
憲法法庭
函釋
⌨
/
分類與篩選
›
結果
搜「本法施行細則第31條」
×
資料庫
分類與篩選
×
▶
法規
▶
判決
▶
憲法法庭
▶
函釋
▶
來源
全部來源
司法院
▶
發文機關
全部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看結果
搜「本法施行細則第31條」
×
共 1 則
全部
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有關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為下列之一:「一、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申報廢棄物情形所列印之遞送聯單。二、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所填具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遞送聯單。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或認定之格式或文件。」至於廢棄物產生源與清除機構簽訂之契約書,因僅得證明該產生源曾委由該清除機構清除其事業廢棄物,尚無法據以證明該批(該車次)廢棄物係該產生源所委託,故仍認非屬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預覽 ↗
發文 97.06.18
‹ 結果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