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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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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期貨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報酬為零之期貨顧問契約,係與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23110 委任契約之簽訂:三、不得以顧問服務為贈品或以價值與
本約
顯不相當之贈品勸誘投資人簽訂契約」規定不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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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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