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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58)台函刑(四)字第 72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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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58.10.09
犯罪行為之著手與預備有別,意圖竊盜而
毀越門窗
或侵入他人住宅即被發覺者,尚難謂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歷來判解均持此見解,自不能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論以竊盜未遂罪刑。至
毀越門窗
及侵入他人住宅,依法均須告訴乃論,如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因欠缺追訴條件亦難繩以刑責。惟於
毀越門窗
及侵入他人住宅之人,是否游蕩無賴或行跡不檢之徒,是否依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似宜由內政部飭屬就個案審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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