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審查…」之規定,不包含因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而變更檢測申報項目或廢(污)水採樣檢測地點預覽 ↗
發文 114.06.16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水措 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核發機關 審查…」之規定,不包含因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理辦法)修正,而變更檢測申報項目 或廢(污)水採樣檢測地點,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