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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慶泰行名義,販售與經營「威勝工業社」地下電鍍廠之曾文德,及昆汯有限公司雖屬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之事業,公司負責人鄭東閔卻以暗管繞流排放未經處理之電鍍原廢水,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菁華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菁華公司)、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享公司)均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列管之玻璃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規定,有申報廢(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又事實一㈠部分,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以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係由該次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2項條文修正移列,參立法院會討論時之立法目的及依據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訂定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至被告陳淞林又辯稱,伊並非依法有申報義務之人,不符合法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構成要件云云。惟:⒈按水污染防治法第2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業務申報不實部分:彰偉公司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有義務定期向彰化縣環保局據實申報放流水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且將事業廢(污)水一併排放於後勁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⑶自97年迄本件稽查時均未依規定申報廢水處理設施每月操作維護費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盈發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負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彰○公司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負有定期向彰化縣環保局據實申報放流水量之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夆昌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等規定,負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將事業廢(污)水一併排放於後勁溪,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3)自97年迄本件稽查時均未依規定申報廢水處理設施每月操作維護費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富祥公司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有義務定期向彰化縣環保局據實申報放流水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86年10月1日觸犯91年5月22日修正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之罪(本件被告行為後,所涉犯上開條項之罪,嗣經修正為同法第38條第1項,並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規定,係由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2項「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夆昌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等規定,負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官問:對於起訴書所載:參、申報不實部分:合信公司、振昇公司、元鋒公司、登吉公司均屬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之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及其子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2)中華民國96年7月1日起,飼養豬未滿200頭者,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查受刑人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3月22日止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46號(偵查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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