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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函
法律決字第 103035011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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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3.02.11
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等規定參照,禁止自己代理規定旨在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有失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利益,惟在本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情形,既不發生利害衝突,自無加以禁止必要,應就適用範圍作
目的性限縮
解釋,因此在代表人將個人所有商標權無償讓與公司或出具註冊同意書予公司情形,就公司而言,應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似宜無禁止自己代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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