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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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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12年審裁字第1899號
112.11.01審查裁定
即無予以限制之理,而將系爭規定所謂之「他人」加以目的性限縮,解為係指該有限公司原有股東以外之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自己之見解,爭執系爭判決一前述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所持
112年審裁字第1291號
112.05.28審查裁定
定之法律見解,於軍人第一次退伍再役解召之情形,未目的性限縮將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利息排除適用,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體系正義及過度侵害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
110年度憲二字第352號
110.10.08
及比例原則;本案中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適用結果,應為目的性限縮,而應例外排除其適用餘地,否則違反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且觸及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系爭解釋就國家為
107年度憲二字第202號
107.12.28
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就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為目的性限縮解釋,使附帶刑事訴訟之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部分,以移送同院民事庭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保護因犯罪而受
會台字第9019號
98.07.10
對於被繼承人非自願長期居留國外者,應將系爭規定「目的性限縮」,仍准許適用,方符立法原意云云,係專憑己見指摘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而非謂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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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