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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703512840 號
未經申請許可,登記機關卻辦理登記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辦理補正,須視登記處分究屬欠缺實質合法要件所生之實體上瑕疵,抑或欠缺形式合法要件所生之程序瑕疵而定
法律字第 10603508250 號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該項瑕疵處分之治療,僅限於可補正程序瑕疵,實體上瑕疵原則上不在補正之列,尤其不能使無效處分補正成為有效
法律字第 101031095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4、117 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徹銷
法律字第 0970010558 號
主管機關因疏忽未於土地標售前辦理墳墓遷葬補償作業,致徵收程序有瑕疵,惟該等程序瑕疵不因系爭土地已移轉私人所有而補正,主管機關仍得依規定發放墓主補償費並於公告期間屆滿後辦理遷葬事宜以維人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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