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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關於基地內通路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其淨高究竟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第3項或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乙案,復請查照。
來函所詢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之「重大過失」,依本署91年7月1日環署廢字第0910038823號函釋說明三(影本如附):所謂重大過失係指依一般人之注意可得而知,竟怠於注意而不知,即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言,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予以認定
關於民國65年內政部修訂之建築法第13條所稱之專業工業技師於當時究竟係指何科技師乙案。
建築物於都市計畫公布禁建前已完成至二樓壁體,都市計畫公布後曾領有建造執照,惟因逾期未申報開工而作廢,該建物二樓部分究竟屬合法建物或違建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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