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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203501680 號
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針對許可永久居留如不具裁量權限而為羈束處分者,須有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該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方得為之
法律字第 10503507120 號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核發應屬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而主管機關核發開業執照,並於核發執照加註限期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資料,此屬何種行政行為,涉後續究屬合法授益處分廢止或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判斷,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法律字第 104035027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參照,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即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為附款,僅得以原規定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字第 1000012331 號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同法第 94 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法律字第 1000009867 號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
法律字第 0970048274 號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添加附款時,應先區別行政處分之性質究為裁量處分抑或羈束處分,而認定添加附款之容許性,縱認系爭殯葬設施設置核准之廢止行政處分具附款容許性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及該附款予以廢止,然廢止權是否已逾除斥期間,本於職權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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