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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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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一、按行政機關得否為行政罰之對象,學說上雖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議,惟依現行實務運作與將於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均得以行政機關為行政罰之對象,此
觀諸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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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9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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