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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75)京版二字第 16549 號
一 大眾傳播媒介應盡社會責任,以服務公眾,謀求社會大眾福利為宗旨,新聞報導應忌描述「大家樂」猜獎方式與過程,助長賭博之風。 二 報紙及廣播電視自即日起不得再刊播「大家樂」賭博廣告。 三 省市新聞處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 今後大眾傳播媒體刑播「大家樂」廣告,法務部七十五年十月三日法 (75) 檢一二三一二號函,將委託刊播者及刊登 (播) 者以賭博罪及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項幫助賭博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 將刑登「大家樂」廣告之報社及資料送中華民國新聞評議會參處。(三) 公布刊登「大家樂」廣告之傳播媒體單位名稱。 (四) 廣播電視媒體播映「大家樂」廣告,除依廣電法處理外,如情節重大,於每二年換證時,考慮不予換發辯證。
(62)台函刑字第 11147 號
按旅館以出租房間於不特定之人使用為營業,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所出租之房間,在客觀上仍屬旅館之一部分,如在該房間內賭博財物,自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
(53)台令刑(五)字第 3101 號
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賭博罪,係屬必要之共犯,乃本於犯罪之性質而生,與刑法總則上規定共犯不同,故賭博罪判決主文不須加「共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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