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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1項前段之賭博罪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林銘信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其與被告蔡寶惜二人間,就賭博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辛○○所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翁明財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德隆所為,係犯刑法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林勝裕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鄭瑞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共46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69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行為人如於某年9月5日至同年11月14日間,多次賭博,應先認定其所犯賭博罪罪數,並依各賭博罪之各局輸贏,結算各次賭博罪犯罪所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張凱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 之賭博罪、第268條前段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2、是核被告陳進生等4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㈨邰淑萍犯公然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㈩黃坤山犯公然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蔡崑輾等117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張清貴所犯普通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寶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江金瓶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0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許躍譯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庭愷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陳梅金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吳崇偉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叁、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一、核被告林銘信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二、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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