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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頒布後之建築物,經取得上下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其專有部分樓地板、樑之拆除變更應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乙案,復請查照。
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前,經都市計畫說明書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辦都市更新事業
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前,經都市計畫說明書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辦都市更新事業
一、貴部84.01.24.台(84)內營字第8307455號函敬悉。 二、本會前以台65政規秘字第000006號書函復貴部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就人民申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請惠示卓見一案時,文內已載明僅提供貴部參考。 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查其立法意旨係以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或不准許之實體法規有所變更時,應依一般原則適用新頒布之法規繼續處理,惟當事人既在舊法有效期間提出聲請,衹因審查費時,或因機關未能及時迅速處理,致當事人之權利蒙受損失,亦失公允,爰制定之。惟所稱「處理程序終結」仍應就各
為建築技術規則頒布前核定公布之都市計畫市場保留地,其面前道路之寬度及基地臨接該道路部分之長度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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