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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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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修正日期為93年12月22日。臺灣省政府依教育部頒布之上開辦法,於63年1月11日會同臺北市以(63)、1、11府教人字第5388號函,頒訂「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要點」。本辦
113年審裁字第115號
113.01.19審查裁定
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以及將92年始頒布之「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溯及適用於聲請人於85年即取得之啟用同意書,有無效之疑義,使聲
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10.28憲法判決
特予區分山胞之緊急需要,臺灣省政府自43年起,即頒布臺灣省政府43年2月9日(肆參)府民四字第11197號等函令,並使用「山地山胞」及「平地山胞」之用語(83年第3次修憲後由「山胞
111年審裁字第284號
111.10.13審查裁定
5款、第5條第2項(下稱系爭辦法)及依系爭辦法所頒布之石門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第4項第(3)款第2點規定(下稱系爭公告)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侵害憲法所保障聲請人言論自由、
111年憲裁字第1413號
111.09.08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圳者,其產權及經營權均源於國家,縱於1910年另頒布「官設埤圳水利組合規則」,成立官設埤圳水利組合,該組合權力有限,仍由臺灣總督府土木局長或廳長管理(同規則第4條規定參照),屬於政
110年度憲二字第555號
110.12.24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37號
110.10.08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355號
110.01.29
銷許可處分書),惟臺灣省政府於88年凍省後,其所頒布之法令應一律廢止停止使用,系爭撤銷許可處分書應為無效,確定終局判決不察,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系爭臺灣省政府法令有時效疑義,是否牴觸
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109.12.31大法官解釋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限制時間內自由散步活動(法務部頒布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11點、第12點、第18點、第19點及第21點規定參照)。綜上可知,系爭規定一所定強
108年度憲二字第96號
109.12.31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所援引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107年度憲二字第7號
108.09.27
產權,應屬法律保留事項,不應由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頒布施行,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2、依系爭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任期內犯罪者,於刑事訴訟終結前,應暫緩發給退職
107年度憲二字第324號
108.09.27
6條保障之訴訟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七股違反本院頒布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逕向聲請人徵收裁判費,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聲請人之財產權等語。查系爭函一及二、系爭訴願決定及臺北高
釋字第778號【醫藥分業下之醫師藥品調劑權案】
108.06.14大法官解釋
照)。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或依職權頒布之解釋函令,如涉及對人民權利之限制,須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並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母法意旨,始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566號
108年度憲二字第68號
108.03.15
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所援引之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107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108.02.22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97號
107.11.09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581號
107.03.09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
會台字第13613號
106.11.24
意旨謂:1、聲請人在監執行期間,曾多次獲宜蘭監獄頒布獎狀,於執行指揮書所定刑期起算日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至今,併同前收押得予折抵之刑期,已執行18年,4次申請(聲請書誤繕為陳報
會台字第12821號
106.07.21
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3點第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92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
會台字第12769號
104.12.18
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八點第七款及法務部廉政署頒布之廉政工作手冊,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753號
104.12.04
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會台字第12605號
104.09.25
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及援引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
會台字第12492號
104.06.18
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及援引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
會台字第12412號
104.03.20
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頒布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及援引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二九二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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