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母法
當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法律的命令時,就發生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也就是:法律是母法,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是子法。因為子法是源自母法而生,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例如:農業發展條例(母法)第31條前段已有家庭農場的農業用地,由能自耕的繼承人繼承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可以免徵遺產稅的規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的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子法),如果增加母法所沒有的限制(例如:增加規定如果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就不可以免徵遺產稅),就屬違反母法(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在家事非訟事件中的一個特殊制度。因為本案的紛爭要終局解決,可能會拖很久,這段期間有些事情還是有先行初步處理的必要。比方說父母爭奪小孩親權,小孩在這段時間還是需要生活費,在這種情形下,就可以聲請法院做一個暫時處分,要求父(或母)在法院裁定確定之前,要按期給付一定的扶養費用。
終止收養
收養終止是指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收養終止之情形有:合意終止、判決終止、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無資力
生活窮困且缺乏經濟方面的信用,無力籌措金錢來支付進行訴訟所應支出的費用。 例如:甲只有國中畢業,在父親乙死後,才知道乙生前有借錢給丙200萬元,想要打官司向丙要回這筆錢,但是甲月薪只有1萬8,000元,還要養母親、太太和小孩,沒有能力繳納裁判費,甲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沒有多餘的錢來付裁判費的證明,請求法院准許他暫時不用繳費(訴訟救助),先進行訴訟。
監護人
法律上的監護人有兩種,一種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種是成年人的監護人。前者是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要有一個第三人出來當監護人;後者是因心神喪失或心智缺陷等原因,而被法院作監護宣告時,也要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要保護照顧被監護人,並當他的法定代理人。
酌定子女親權
父母離婚或分居六個月以上,如果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該由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定方式來決定由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扶養權利人
指有受扶養的必要,而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的人。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受扶養的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另夫妻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例如:甲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都有受扶養的必要,各該人都可以請求甲扶養,每一個人都是扶養權利人,倘甲無法扶養各該人,則應以配偶及父母優先受扶養,其次則為子女。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一般統稱為「當事人」),但法院的判決會影響到他的法律上權益的人。 比方說父母之間打官司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父母親是官司的當事人,但日後不管法院裁判由誰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都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不管是好的或壞的影響)。孩子就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停止親權
父母沒有好好的盡到應有的責任,情況嚴重時,法院可以裁定停止他〈們〉的親權全部或一部。另外改定適當的監護人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