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母法
當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法律的命令時,就發生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也就是:法律是母法,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是子法。因為子法是源自母法而生,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例如:農業發展條例(母法)第31條前段已有家庭農場的農業用地,由能自耕的繼承人繼承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可以免徵遺產稅的規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的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子法),如果增加母法所沒有的限制(例如:增加規定如果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就不可以免徵遺產稅),就屬違反母法(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
管教權
指管理和教導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明白將管教權納為親權的內涵,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管教的權利,甚至同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表明父母管教子女時,得予懲戒,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範圍,否則會該當家庭暴力的行為。
改定子女親權
父母離婚或分居六個月以上,曾經協議或法院酌定子女親權。但日後發現原有的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或行使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人有不利情事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定方式來變更行使親權的人。
教養能力
指父母或監護人教導、養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這是法院審理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認可收養子女及改定未成年人監護等事件的重要審酌因素。
終止收養
收養終止是指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收養終止之情形有:合意終止、判決終止、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法定扶養義務
指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者,予以必要的經濟上供給的親屬法上義務。民法第1114條係規定:(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的一方與他方的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又民法第1116條之1明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這些都是法定扶養義務的適例。
依法令之行為
規定在刑法第21條,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只要依據法令而行為,即使損害別人利益,仍然可以不成立犯罪。由於法令是立法者所通過或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原則上符合最多數人利益,也能帶來最大的社會共通效益。因此只要依法令規定所實施的行為,雖然侵害了別人的利益,仍然不成立犯罪。 其常見態樣諸如:物品的所有權人在物品遭占用時可以即時取回、自助行為、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逮捕現行犯、刑事偵查機關施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依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
租稅法定主義
國家要求人民負擔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與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必須以法律來規定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的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要件(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主管機關因法律授權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只能就實施母法所定納稅義務及其要件有關事項加以規範,不得另為增減,否則即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減輕構成要件
以行為之特別情狀而減輕處罰之變體構成要件。例如:義憤殺人罪(刑法第273條)或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
生母殺嬰罪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依刑法第274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這也是一種殺人行為,但相較於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法定刑期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比較輕的處罰規定,這是立法者考量到母親在生產後,心裡承受極大壓力,身心狀況可能較不穩定,所以特別規定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