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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中間判決
民事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有一部分已經達到可以作出裁判的程度,或請求的原因及數額,其中原因已經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在作成終局判決前,預先就可以裁判部分,以判決做出判斷。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抗辯已經給付價金,且原告的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這二種抗辯可以為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但就時效部分如果已經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可以就此預先作成中間判決。
反訴
民事
被告在原告對其起訴的同一訴訟程序中,於一定要件下,可以對原告提起的訴訟,由法院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一併審理原告的起訴及被告的反訴有無理由。例如: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的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被告認為他對原告的買賣價金請求權存在,而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買賣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