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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92號判決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715號判決
102 年 03 月 14 日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開庭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14號判決
11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林大雅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楊振緯即楊春雄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判決
113 年 01 月 24 日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4號判決
100 年 09 月 14 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5號判決
111 年 02 月 11 日
理由原告與被告徐玉霞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萬2,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7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
106 年 05 月 15 日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4號判決
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維祥水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銘男被告許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