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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中間判決
民事
在民事訴訟中,各種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有一部分已經達到可以作出裁判的程度,或請求的原因及數額,其中原因已經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在作成終局判決前,預先就可以裁判部分,以判決做出判斷。例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抗辯已經給付價金,且原告的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這二種抗辯可以為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但就時效部分如果已經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可以就此預先作成中間判決。
反訴
民事
被告在原告對其起訴的同一訴訟程序中,於一定要件下,可以對原告提起的訴訟,由法院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一併審理原告的起訴及被告的反訴有無理由。例如: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的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被告認為他對原告的買賣價金請求權存在,而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買賣價金。
會台字第3453號
79 年 01 月 18 日
案由: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決議:(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三號確定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四百五十條牴觸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乃牴觸憲法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以同一理由再次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原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