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審理
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庭,法官會先查明是否真有其事?如果認為少年並沒有做移送書記載的行為,或是認為少年的行為情節輕微,不需要進入審理程序,法官就會裁定「不付審理」。
合憲性解釋
所謂「合憲性解釋」,是指當法律有多種解釋可能,應採取使法律合憲的解釋,而不應採取違憲結果的解釋,其目的在於法安定性與調和憲政秩序。但合憲解釋原則也有界限,例如不可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
類推解釋
基於平等原則,性質相同的事物應做同等的處理。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對於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鉅細靡遺的加以規定,一定有遺漏的地方,因此若某種事項法律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另一個性質相同的事項有規定時,在有些法律領域,我們可以引用這個規定,作為法律沒有明文那種情形的解釋方法。
法律感情
指一般人民對法律規定及適用結果合理性之認知,雖常未形諸明文,惟實務上不乏其實質影響力或拘束力,如刑事被告如何量刑及是否宣告緩刑,法官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任意或自由為之,仍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
判決之確定
敗訴的當事人不能依上訴程序對判決聲明不服,而處於不能廢棄(民事)或變更之狀態。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399條)。
督促程序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 如:米、麵粉、油、鹽等)、或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匯票、公司股票等),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來督促債務人清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聲明異議,債權人就可以根據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迅速、省時的特別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相關程序說明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在「問答集搜尋」欄內輸入檢索字詞「支付命令」)。
職權上訴
法院判決對於被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這種案件,不論雙方要不要上訴,原審法院都該依職權主動將案件送到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就此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及第6項定有明文。
出養同意權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影響當事人權益非常大,故應經父母的同意,這就叫做生父母的出養同意權。應說明者有四:(一)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二)已經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的,可以用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三)成年子女出養時應經他的親生父母同意。(四)未成年人出養時,已經由他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或同意時,免除再為此項同意。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使人民可事先預見及考量。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如使用抽象概念表示,必須意義上不是難以理解,且一般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加以確認,就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02、659、545、521號解釋)。
照顧義務
所謂訴訟照顧義務,刑事訴訟法為發覺實體真實,並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乃於第2條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並得請求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俾兼顧被告對於裁判之效力之信賴及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