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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250 號

91 年 08 月 01 日

就理論而言,有關行政組織之事項,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者,自應以法律規定之。此外,行政之組織措施足以對憲法之基本決定事項產生影響者,需有法律之授權;行政機關管轄事務屬法律保留事項者,其組織亦須有法律之授權。因此,行政建制之整體架構、行政主體之設立以及行政機關之管轄權等,須以法律規定或根據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含各內部單位、分支單位)之業務及職掌與高屏分局等六個分局之業務及職掌之劃分,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及依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央健康保險局辦事細則規定,其條文中分別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其內部單位(如承保處、財務處、醫務管理處、企劃處、資訊處、稽核室、秘書室)負責保險行政、規劃、研究、推廣、督導等業務;而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等六個分局並非中央健康保險局之內部單位或分支單位,乃實際職掌保險加保、退保、收取保險費、支付保險金、處以罰鍰、滯納金及利息之核算、收繳及強制執行等業務。換言之,該法就中央健康險局及其六個分局分別規定各自之組織、編制、員額、職掌、預算、印信等事項,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就其所職掌之業務,既具有組織法規之法律依據,復具有獨立之編制及預算、更有秘書室掌管印信,在在符合前開法定獨立機關之要件,自屬得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行政執行事件移送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機關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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