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強制
1. 行政執行的一種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 直接強制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則為間接強制,前者主要重點在於物理力量的實施,後者則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由於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間接強制仍無法實現義務或者不能使用間接強制時才能採取。例如: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3.收繳、註銷證照。4.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
則如電業法第 106 條之竊電罪、自來水法第 98 條之竊水罪,其法定刑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之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二者固屬相同;然因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 規定:「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0 倍。但 72 年 6 月 26 日至 94年 1 月 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 倍。」故刑法第 320 條之竊盜罪於適用上開規定後,其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而上開特別法之規定,則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之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 3 倍折算之。」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 1 千 5 百元以下罰金。是二者發生競合時究應依何法則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