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強制
1. 行政執行的一種方式,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2. 直接強制屬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則為間接強制,前者主要重點在於物理力量的實施,後者則是對於義務人心理上的威嚇,比如代履行、怠金(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由於直接強制是較嚴厲的執行手段,只有在使用間接強制仍無法實現義務或者不能使用間接強制時才能採取。例如: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3.收繳、註銷證照。4.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法律字第 10503505020 號
自來水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為何,於其立法理由未見論述,其與電業法第 53 條之立法規範意旨相近且性質與用語相同,可參考相關實務判決意旨,應與民法物權篇所有權相鄰關係相關規定損害金類同,另適法通過行為之損失補償,宜斟酌通過地所有人所受損害程度而定
法律字第 1000008610 號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6 規定,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3 所定居民代表,應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又同條所規定之社會公正人士,尚無法律明定定義,惟選任仍應依相關規範目的,審酌小組功能及性質,遴選具相當公信力人士擔任為宜
(78)法律決字第 8178 號
自來水法第七條規定:「自來水事業為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依此,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李○○應具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身分。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惟參照來函附件即 貴部 (銓敘部) 七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楷參字第二六五七九號函釋:「公務人員依社會團體章程申請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被選任為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法非禁止。」暨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台楷銓參字第四五五七九號函釋示:「公務人員可否以其身分與專長兼任負責人或主要幹部,如法令未備而事實確有需要兼任者,宜就下列要項認定其適法性:(1) 與本機關業務有關;(2) 對本職並無影響;(3) 經機關長官核准;(4) 無兼領薪給情事。」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款復規定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應給予公假;是以本件李○○能否帶職帶薪並給予公假兼任臺灣省總工會理事長乙節,尚請依貴部前揭函釋意旨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章酌。又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之意旨,如果包括具有前述公務員身分之理、監事,貴部 卓酌時,請一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