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議。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懲會。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彈劾
對於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的行為,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即可成立彈劾案。彈劾案成立後,監察院即向具司法權性質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後,作成懲戒判決。依此,彈劾是公務員懲戒的前階程序。
同婚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有關婚姻章的規定,未讓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彼此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在這個範圍內,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基於上述解釋意旨,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同年5月24日施行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比照
比照,有二種常見的意思:第一種意思是指「按照相類方式或援用前例辦理」,例如:甲承諾比照A公司每月提供B公司100輛車的方式及價格,與乙簽訂長期供應車輛契約;第二種意思是「比較對照」,例如,兩相比照,證人甲的說法與一般人生活經驗相符,證人乙的說法偏離常情太遠。
任免
任免指任用或免去職務。依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總統有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之權。另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的法制事項。「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一般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與條件等相關事項,至於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的任用,均另以法律規定。又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情事者,應予免職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若是任用後才發現其於任用時就有法定情事,則應該撤銷其任用。
私權
所謂「私法」,指任何人都可以適用的法規範,例如民法、公司法、票據法等。相對於此,「公法」則是以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的法規範,例如建築法、稅法、警察法等,根據公法所產生的權利是「公權利」。關於私權的紛爭,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公法上權利、義務的糾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按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區分為「行政處分」和「管理措施」兩大類,並分設「復審」及「申訴」兩種不同的救濟程序。凡對於改變身分、影響公法上財產之請求權或對於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得對之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26條),不服復審決定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乙等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則屬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對之僅得提申訴、再申訴。
法人
法律上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團體,它們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可以發起或接受訴訟等。法人能夠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式出現,即法人必須是組織
公懲
常為「公務員懲戒」之簡稱。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司法權之範圍,現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私法人
自然人以外,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所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例如: (一)依設立的基礎為標準,可區分為: 1、財團法人(以獨立財產為主,如私校、基金會)。 2、社團法人(以社員結合為主,如公會、商會)。 (二)依目的事業為標準,可區分為: 1、公益法人(雖以特定公益為目的,但由私人設立而不具有公權力,一般為財團法人性質)。 2、營利法人(以組成員利益為主,如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 建上 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見聞之事項所為證言,應可採憑。⒊承上,特建公司法定代理人於110年11月15日往南山公司前,已接獲南山公司解約之〈要約〉;當日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更就〈解約〉一事,當面為意思表示之合致,自應認兩造業於110年11月15日合意解除系爭工程合約。㈢至於系爭工程合約合意解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富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旭逢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穎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被告陳信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建達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池煥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瑛志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文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文興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鴻吉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催 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范家華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查聲請狀、補正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91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代理人楊鎮愷債務人林民雄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85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代理人陳志健債務人林為極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81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建宏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瑞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請求金額595,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80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冼衍福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75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文昌婷債務人PINEDAGAYERAZON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72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代理人戴安妤債務人傅棠馨即傅馨慧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71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源森債務人郭俊佑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70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源森債務人阮青鸞債務人陳文傳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69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予康債務人王純晏即王美玲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68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予康債務人林劉美華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67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予康債務人葉雪伶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365 號民事裁定
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國興債務人劉京翰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