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91號行政判決
足證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理由書,雖揭示休假制度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然並非休假之權利不得加以限制,就休假權益保障而言,每月輪休已包括當月所有例假日及個人休假與補休
足證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理由書,雖揭示休假制度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然並非休假之權利不得加以限制,就休假權益保障而言,每月輪休已包括當月所有例假日及個人休假與補休
㈡、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經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下稱釋字785號解釋)宣告違憲,原審應不得再適用前開違憲之法令,原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法。
⒌至被告雖辯稱:單純辱罵長官,很難認定行為人有違背命令意思,縱使有,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至第50條也已經有規定了,沒有疊床架屋制定同法第52條必要,依照釋字785號解
見原處分卷1第1頁至第9頁)及再審議決議書(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1頁)附卷可憑,堪認懲罰處分1並非由被告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且懲罰處分1係於108年11月29日司法院釋字785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以排除該侵害行為,回復未受侵害之原來狀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此即為司法院釋字785
(四)至原告主張依釋字785號解釋意旨,不應以嘉獎替代補休或核發加班費等語。
二、事實……案(二)、1.本機關依據大法官釋字785號所作成之新制值班輪值方式造成值班不公平現象,如本案由之附件1、附件2,分別為110年1月及2月之排班,有人被輪到
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雖被告於行政訴訟補充答辯狀稱考績丙等之決定非屬上開規定之情形,惟自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釋字785
⑸依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意旨,公務員的權利遭到違法侵害,非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明確指出,公務員與人民保障無異,行政機關對公務員行政處分亦生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法效力,則如仍持舊見解認行政機關據以對公務員不利行政處分之「抽象額度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被告施行新制輪值制度明示因應釋字785號解釋而更改,惟其新制輪值制度僅一例一休,仿照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案例「勤一休一」制度,
⒉經查,原確定判決理由先按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意旨,認系爭人事令乃屬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並非行政處分,再審原告於經公務人員保障規定程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後,
原確定判決理由係先按釋字785號解釋意旨,論述再審原告於前審時系爭標的經公務人員保障規定程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後,屬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之人事行為措施。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1.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下稱釋字785號)意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申訴、再申訴後,倘行政措施有非輕微干預而構成權利侵害
軍人提起行政救濟之條件依以往之實務見解,均限於:「足以影響身分存續,或對於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且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者」,然嗣於108年11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