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113 年 03 月 14 日
、針對上開㈤所示論者意見,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30號裁定(按係從程序上裁定不受理)所附之不同意見書(謝大法官銘洋提出,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加入)中,亦認釋字803
、針對上開㈤所示論者意見,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30號裁定(按係從程序上裁定不受理)所附之不同意見書(謝大法官銘洋提出,許大法官宗力、許大法官志雄加入)中,亦認釋字803
2款但書可知,被告具裁量權得以許可學術研究「虐待」保育類臺灣黑熊,但審查申請案仍應受野保法第1條立法意旨及各條文之拘束(司法院釋字803
6、就被告是否已履行正當行政程序且已與居民充分討論並確認其安置措施已合理權衡政府財政、社政資源、原住民文化及生存權利等方面:⑴司法院釋字803號解釋理由書闡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從修法歷程,說明立法者也保障單純持有槍枝之行為,槍枝是否為使用人自製,亦非重點,其他大法官也指出「自製獵槍」要件,是誤解原住民的文化,在